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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徐鹏飞 ( 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 )
- 出处: 213 2023 第3期
- 关键词: 《民法典》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置”
- 摘要: 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现行法律在立法上尚未明确,学界持有“物权说”“债权说”“二元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是考虑到土地经营权的赋权既要遵循土地权利赋权的一般逻辑,兼顾土地的市场属性、政治属性、社会属性,也要尊重“三权分置”体系下土地经营权市场属性格外突出这一事实,在“三权分置”改革的大背
期刊
- 作者: 赵莉莉,徐鹏飞,王政午 ( 太原师范学院 )
- 出处: 3103 2021 第3期 P73-76
-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约谈 柔性执法
- 摘要: 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为食品安全的管理带来了柔性监管方式,有效缓解约谈主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对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约谈主体范围狭窄、约谈程序规定不具体、约谈效力不足、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为此,要通过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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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2
期刊
- 作者: 徐鹏飞 ( 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 )
- 出处: 2425 2018 第18期 P96-97
- 关键词: 网络订餐 食品安全 整改措施
- 摘要: 网络订餐已成为现代人重要的生活体验和现实需求,然而,在网络订餐市场背后却隐藏着食品安全问题。政府部门应以法律手段,通过网络监督与网下排查相结合,完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同时要加大宣传督促第三方订餐平台自查自纠,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确保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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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7
- 作者: 徐鹏飞 ( 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 )
- 出处: 839 2015 第2期 P119-121
-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者 法律责任 信息公开
- 摘要: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件易发多发,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形势,除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外,还应当通过改变立法观念,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监管者法律责任规范,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外部监督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体系,促使监管者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 作者: 徐鹏飞 ( 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 )
- 出处: 429 2014 第3期 P23-27
- 关键词: 儿童 人身权 权利主体地位 强制举报制度 替代监护制度
- 摘要: 在我国,由于受儿童权利保护理念、立法技术、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儿童人身权保护制度存在忽视儿童权利主体地位、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且尚存立法空白等不足,无法为儿童人身权保护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保障。针对儿童人身权的特殊性,借鉴发达国家在儿童人身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应通过更新立法观念、完善法律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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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4
- 作者: 徐鹏飞 (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 )
- 出处: 515 2012 第4期 P391-394
-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标准 标准理念 标准宗旨 检测标准
- 摘要: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在不断清理和整顿的过程中,正逐步走向完善。但与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食品安全要求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存在着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水平偏低、标准制定程序不科学、标准不配套不协调等问题。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增强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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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12
点击量:1
- 作者: 徐鹏飞 (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 )
- 出处: 3167 2012 第11卷 第4期 P391-394
-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标准 标准理念 标准宗旨 检测标准
- 摘要: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在不断清理和整顿的过程中,正逐步走向完善.但与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食品安全要求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存在着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水平偏低、标准制定程序不科学、标准不配套不协调等问题.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增强食品安
- 作者: 徐鹏飞 ( 太原师范学院 )
- 出处: 167 2011 第10期 P138-139
-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 问责制 监管方式
- 摘要: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良性运行,既需要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又需要规范监管者的监管行为,使其真正地依法履行职责。文章从食品安全监管运行体制、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论证了建立长效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的方法,以实现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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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14
- 作者: 徐鹏飞,王燕 (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 )
- 出处: 249 2011 第6期 P73-75
-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者 惩罚性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 赔偿范围
-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具有的惩戒功能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得以广泛应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于《食品安全法》,发展于《侵权责任法》。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由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其执行效果与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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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1
- 作者: 徐鹏飞,王燕 (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 )
- 出处: 2785 2011 第10卷 第6期 P73-75
-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中国
-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具有的惩戒功能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得以广泛应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于《食品安全法》,发展于《侵权责任法》.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由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其执行效果与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