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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介新玲,宿玉冰 ( 太原师范学院 )
- 出处: 249 2017 第16卷 第2期 P46-48
-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预防 信访
-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形成多元化价值诉求。近年来,群体性信访事件呈高发态势。在应急管理视野下如何积极预防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诉求,关乎如何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 作者: 介新玲,宿玉冰 ( 太原师范学院 )
- 出处: 2785 2017 第16卷 第2期 P46-48
-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预防 信访
-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形成多元化价值诉求。近年来,群体性信访事件呈高发态势。在应急管理视野下如何积极预防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诉求,关乎如何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 作者: 介新玲 ( 太原师范学院 )
- 出处: 167 2012 第8期 P5-6
-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处置 应对机制
-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推进,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进一步发展,群体性事件呈多发之势。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和诉求,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的基本原则、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性的对其分析与思考,有助于将群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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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1
- 作者: 介新玲 ( 太原师范学院 )
- 出处: 484 2010 第12期 P34-35,46
- 关键词: 生存教育 生存教育权 立法研究
- 摘要: 生存教育权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在突发性事件状态下获取自救或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知识的权利。本文从公民个人视角解读应急管理,梳理公民生存教育权立法现状,尝试提出立法可行性建议,以期将公民生存教育纳入法制轨道。
- 作者: 介新玲 ( 太原师范学院 )
- 出处: 1200 2010 第12期 P34-35,46
- 关键词: 生存教育 生存教育权 立法研究
- 摘要: 生存教育权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在突发性事件状态下获取自救或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知识的权利。本文从公民个人视角解读应急管理,梳理公民生存教育权立法现状,尝试提出立法可行性建议,以期将公民生存教育纳入法制轨道。
- 作者: 介新玲 ( 太原师范学院 )
- 出处: 925 2010 第12期 P60-61
- 关键词: 突发性事件 生存教育 生存教育权
- 摘要: 生存教育权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在突发性事件状态下获取自救或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知识的权利。目前,我国公民生存教育无论是教育内容还是教育模式方面都存在着严重不足,不利于公民在突发事件来临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使公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为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建立健全公民生存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 作者: 介新玲 ( 太原师范学院 )
- 出处: 3162 2010 第22卷 第12期 P60-61
- 摘要: 生存教育权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在突发性事件状态下获取自救或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知识的权利。目前,我国公民生存教育无论是教育内容还是教育模式方面都存在着严重不足,不利于公民在突发事件来临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使公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为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建立健全公民生存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期刊
- 作者: 陈晋胜,介新玲 ( 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 山西太原 )
- 出处: 69 2003 第26卷 第4期 P34-38
-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法治成因 法治意识 法治知识 法治制度 理性思考
- 摘要: 法治意识、法治知识、法治制度,是群体性事件法治成因的三个重要方面。理性地对其进行分析与思考,有助于群体行为秩序化观念的培养和增强,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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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90
期刊
- 作者: 介新玲 (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 山西太原 )
- 出处: 249 2003 第2卷 第3期 P42-45
- 关键词: 程序 正义 程序正义
- 摘要: 在法学界人们对程序一词的含义没有定论 ,传统上是把程序与实体相对应来理解其含义的 ,而法律中的程序与其他领域的程序有质的区别。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活动的程序 ,它不等同于行政诉讼。凡程序都应是正义的 ,都应推动社会进步。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 ,以程序正义理论促进依法治国中极其重要的依法行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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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4
期刊
- 作者: 介新玲 (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 )
- 出处: 2785 2003 第2卷 第3期 P42-45
- 关键词: 程序 正义 程序正义
- 摘要: 在法学界人们对程序一词的含义没有定论,传统上是把程序与实体相对应来理解其含义的,而法律中的程序与其他领域的程序有质的区别.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活动的程序,它不等同于行政诉讼.凡程序都应是正义的.都应推动社会进步.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以程序正义理论促进依法治国中极其重要的依法行政的实现.